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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

○○○年度「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國外教育見習教育實習及國際史懷哲計畫」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

               

立契約人○○○(著作財產權讓與人,以下稱甲方)與教育部(受讓人,以下稱乙方),緣甲方願將其本契約標的著作財產權讓與給乙方,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並約定條款如下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願將其共同著作○○○年度「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國外見習課程及實習課程計畫」(主題分別如下,以下稱本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乙方:

一、「○○○計畫」多媒體影音檔案

二、「○○○計畫」成果簡報

三、「○○○計畫」成果海報

四、「○○○計畫」計畫成果冊

第二條  甲方擔保其對本著作有讓與著作財產權之權利。甲方並擔保本著作之內容並無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著作權之情事。若甲方違反本條之擔保事項而致乙方遭受損害時,乙方得隨時解除本契約並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

乙方如因本契約標的遭致任何第三人控訴其侵害著作權及其他相關權利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有協助處理解決之義務。如最後經法院確定判決或經甲方認可之和解,乙方應賠償該第三人時,甲方應賠償乙方因此所遭致之一切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對第三人之賠償、律師費用等)。

第三條 甲方同意不對乙方行使著作人格權。

第四條 當事人若有違本契約各條款之情事,應賠償他方因此所遭受之損害。

第五條 本契約若有未盡事宜或不明之處,依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定之。

第六條 本契約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本契約若有任何修改,應由雙方協議另以書面為之,並附於本契約之後作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立契約人

甲 方:○○○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  址:                 

 

 

乙 方:教育部                (簽章)

乙方代表人:部長 潘文忠

代理人: 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司長 鄭淵全     (簽章)

地  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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