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專區_書表下載(114年申請必檢附)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私校需要附上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資料來源:教育部/政風處
- (最新)教育部補助案件資訊公告自主檢核表
- 教育部各司處補助公告操作手冊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自行迴避通知書
- 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法人或團體使用)
- 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個人使用)
- (採購或其他交易行為)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
- (補助)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
-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後公開)
-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後公開)填寫範例
- 利益衝突迴避法移送裁罰案件證據資料檢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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