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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大陸地區教育機構合作前準備事項

合作大陸地區教育機構,如非教育部備案之3所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則應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3條規定:

臺灣地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應先向教育部申報,於教育部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得為該締結聯盟或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教育部未於三十日內決定者,視為同意

前項締結聯盟或書面約定之合作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第一項之行為,且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仍持續進行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屆期未申報或申報未經同意者,以未經申報論。

1、如各學校前往大陸地區非臺商學校進行見習、實習計畫時,請符合政府相關規定,依據「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要點」辦理。

2、已完成上述申請程序者,請於行國前仍需完成「赴陸交流活動登錄」

3、赴陸交流活動登入平台之登入帳號由各校負責單位持有,請訽問各校負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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