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 |
如已取得教師證之教師,不列入計畫補助範圍,本計畫僅補助師資生及實習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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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計畫要點第三條第二項「申請條件」之規定:
1、國外教育見習計畫:應薦派具教育實習指導經驗之教師一人擔任計畫主持人,並推薦師資生至少五人參與。
2、國外教育實習計畫:應薦派具教育實習指導經驗之教師一人擔任計畫主持人,並推薦實習學生至少二人參與。
3、國際史懷哲計畫:應薦派具教育實習指導經驗之教師一人擔任計畫主持人,並推薦師資生至少五人參與。
二、參與國外教育實習計畫之實習學生,應具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三條規定之資格。
1、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並具學士以上學位,且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申請修習教育實習。但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申請修習教育實習者,應依其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所載之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其他開設有相同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提出,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審查通過後,始得修習教育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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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
如何參與國外教育實習計畫補助?每個國家都能前往進行教育實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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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
第二條第二項:國外教育實習計畫:學校選送實習學生赴已開發國家學校(如附表
一)、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如附表二)進行教育實習。
第三條第二項:國外教育實習計畫:應薦派具教育實習指導經驗之教師一人擔任計畫主持人,並推薦實習學生至少二人參與。
第四條第五項:國外教育實習期間,不得少於二個月(不包括來回途程交通時日),未滿六個月者,應於返國後補足;補助額度每件不超過四百萬元(如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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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
本計畫不能由學生自行申請(詳計畫申請規定內有相關申請期程,有意願申請者請儘早與學校表達參與意願,由老師於當年度提出計畫申請,核定後補助為明年的教育實習)。
如校內已有申請教育實習計畫,則先檢視自我「遴選資格」,再參與計畫遴選。
可前往實習之教育機構可參閱「境外學校教育實習專區」之臺灣/臺商/華文學校及境外學校合格名單及適用期限。
惟本計畫補助之教育實習機構為附表一國家及附表二之機構可申請計畫補助。如不符合下表規定,則無法申請本計畫之補助。可以校自籌或自費方式前往教育實習,可洽就讀學校師培相關單位。
例:境外學校教育實習專區內公告
1、泰國學校:不符合計畫附表一國家區分表之規定。
(本計畫僅補助泰國_國際史懷哲計畫)
2、馬來西亞學校:不符合計畫附表一國家區分表之規定及附表二之規定。
(非臺灣吉隆坡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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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
教育實習機構該如何選擇,有參考機構名單或是師培大學可自行洽談境外學校之教育實習機構?(110年12月14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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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指導原則修訂教育實習實施規家人並報部。(教育部已於112.03.04函知各師培大學)
(2)確認欲合作之單位是否為計畫執行期間可前往實習之機構。請參閱「境外學校教育實習專區」。或依教育部113年4月17日函文各師培大學之境外教育實習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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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以下情形者,則請先完成機構認定後方能申請計畫補助前往進行教育實習。
(1)未列於「合格境外教育實習機構名單」。
(2)計畫前往執行教育實習計畫之時間已超過境外教育實習機構適用期間。
(3)如已超過境外教育實習機構適用期間,則需再提出機構合法性認定文件,函報教育部。
Q3 |
教育實習如分為國內外教育實習之地點及時間該如何安排?
(111年09月30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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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實習學生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連續實習半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連續實習之限制:
- 因重大傷病取得醫院證明,並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核准。
-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核准。
- 申請於境內、外累計半年教育實習,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註:依據上述第三項之規定,只要申請本計畫補助,如有核定學生名單異動、國外教育實習合作機構異動、教育實習期程異動超過原執行期程,皆需在出國3個月前函報教育部變更事宜。(合作機構異動先完成機構認定後,再函報教育部核准)
1.境外教育實習成績評定應比照國內教育實習評量制度,並依據實習辦法第18條規定辦理。境外教育實習同樣需具教學演示、實習檔案與整體表現三項成績評定。
2.目前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全國教育實習平臺工作團隊已提供各師資類科教學演示、實習檔案及整體評定之英譯評量表,俾利各計畫提供國外教育實習輔導教師評量使用,系統亦已提供境外教育實習成績評定相關功能。
3.另有關整體表現成績須由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共同評定,爰請師培實習指導教師與境外機構實習輔導教師共議後,由指導教師依共議結果進行評定。
4.若屬國內加境外累計半年實習者,則分別就國內表現及境外表現評分,整體表現亦由師培實習指導教師與國內及境外輔導教師共議整體表現後,依共議結果進行評定。
5.教育實習科別是否符合及其教育實習成績認定問題,依「實習辦法」第七條之規定為師培大學之權責,應於申請計畫或執行計畫前由師培大學之師培中心及系所進行協調並召開相關會議,除了師資類科必須一致外,在執行教育實習計畫前需先確認境外實習單位、專業類科是否相符合,並以各校師培中心判斷為準,如出現學分認定之問題,再以專案方式函報教育部。
四個師資類科表現指標與評量準則-中英文版(資料來源:境外學校教育實習專區)
Q5 |
實習學生已完成師資培育法所規定半年教育實習課程,是否還能參加教育部補助國外教育實習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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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國外教育見習教育實習及國際史懷哲計畫要點」規定,國外教育實習計畫補助資格為實習學生,需符合實習辦法第三條規定之資格。若已完成半年教育實習者已不具備實習學生資格,則不在本計畫補助範圍內。
如已取得教師證者,則不符合上述補助資格。
例外:進修碩士學位,且跨師資類科者,則可參與計畫。例如:已取得國民小學教師證、繼續進修碩士學位且修習中等教育,參與之計畫為中等師資類科之教育實習,則可參與遴選。
》》》請參閱「遴選資格」說明。
Q6 |
獲補助之師資培育之大學,如有輔導他校實習學生,可否參加校內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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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學校決定,並明定於校內評選辦法。
第三條規定:申請修習教育實習者,應依其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所載之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其他開設有相同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提出,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審查通過後,始得修習教育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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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
實習學生出國實習兩個月與教師檢定之時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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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本計畫執行國外教育實習須滿2個月之規定,如為配合當地實習機構之學期時間,可保留執行計畫彈性,惟須與國內實習時間合計足6個月為必要條件,並應於申請計畫時詳細敘明。
採新制之實習生須通過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因教師資格考試時間無法更動,請各校遴選學生時仍應配合其期程,並擬訂因應措施。
Q8 |
有關本部補助國外實習之實習學生生活費與教育實習獎助金是否可重複支領?(已於111年3月函文各師培大學,臺教師(二)字第11100264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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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國外教育見習教育實習及國際史懷哲計畫要點」第6點第5款規定略以:「同一計畫已依本部其他補助規定獲補助者,不得依本要點重複申請補助。」
2、國外教育實習生活費及教育實習獎助金補助皆屬教育部補助計畫,爰不得重複支領,惟近年考量各校囿於疫情影響,國外教育實習執行期程有不確定因素,故請各校依實際執行情形擇一受領,另於結報時繳回未支領之補助生活費或實習獎助金。
(二)補助教育實習獎助金:
1、補助期程:每年二月至七月及八月至翌年一月。
2、補助基準: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實際修習教育實習,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至多支領六個月。
3、補助限制:
(1)受補助者,以補助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2)實習當月份請假超過十日者,該月份不予補助。
》》》受以上實施要點規定限制,國外教育實習安排期程最好,在月初
或月底,避免造成回國內實習時,無法支領上述5千元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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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 |
如境外教育實習期間,對方合作機構或單位有提供部分薪資能否領取?是否就不能同時請領計畫補助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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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教育實習機構如依當地法令提供相對應薪資給實習學生而非師培大學或實習指導老師,且符合下列「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23條規定之教學活動,(注意:非其他單位或地點之非法打工)實習學生可以於教育實習期間支領合作端所提供之薪酬,惟依當地法令應辦理相對應之簽證、保險及稅額繳交。
實習學生符合法令規定資格,並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同意者,得於教育實習期間,配合教育實習機構進行下列教學活動:
一、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習扶助、社團活動指導、監考或其他教學活動。
二、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滿三個月之代課及幼兒園未滿三個月之代理教保服務。
前項教學活動,每週累計總節(時)數最高為十節(時),前項第二款代課或教保服務,每月最高為二十節(時);上開節(時)數,均不得計入第四條節(時)數及日數。
第一項教學活動,以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機構辦理者為限。
因該項薪資給付為當地合作端所提供,與教育部之計畫補助款項性質不相同,故沒有重複支領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