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 |
如已取得教師證之教師,不列入計畫補助範圍,本計畫僅補助師資生及實習學生。 |
一、依據本計畫要點第三條第二項「申請條件」之規定:
1、國外教育見習計畫:應薦派具教育實習指導經驗之教師一人擔任計畫主持人,並推薦師資生至少五人參與。
2、國外教育實習計畫:應薦派具教育實習指導經驗之教師一人擔任計畫主持人,並推薦實習學生至少二人參與。
3、國際史懷哲計畫:應薦派具教育實習指導經驗之教師一人擔任計畫主持人,並推薦師資生至少五人參與。
二、參與國外教育實習計畫之實習學生,應具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三條規定之資格。
1、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並具學士以上學位,且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申請修習教育實習。但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申請修習教育實習者,應依其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所載之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其他開設有相同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提出,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審查通過後,始得修習教育實習。 |
Q1 |
如何參與國外教育實習計畫補助?每個國家都能前往進行教育實習嗎? |
要點 |
第二條第二項:國外教育實習計畫:學校選送實習學生赴已開發國家學校(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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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
本計畫不能由學生自行申請(詳計畫申請規定內有相關申請期程,有意願申請者請儘早與學校表達參與意願,由老師於當年度提出計畫申請,核定後補助為明年的教育實習)。如校內已有申請教育實習計畫,則先檢視自我「遴選資格」,再參與計畫遴選。可前往實習之教育機構可參閱「境外學校教育實習專區」之臺灣/臺商/華文學校及境外學校合格名單及適用期限。惟本計畫補助之教育實習機構為附表一國家及附表二之機構可申請計畫補助。如不符合下表規定,則無法申請本計畫之補助。可以校自籌或自費方式前往教育實習,可洽就讀學校師培相關單位。例:境外學校教育實習專區內公告1、泰國學校:不符合計畫附表一國家區分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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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
教育實習機構該如何選擇,有參考機構名單或是師培大學可自行洽談境外學校之教育實習機構?(110年12月14日修正) |
(1)未列於「合格境外教育實習機構名單」。
(2)計畫前往執行教育實習計畫之時間已超過境外教育實習機構適用期間。
(3)如已超過境外教育實習機構適用期間,則需再提出機構合法性認定文件,函報教育部。
Q3 |
教育實習如分為國內外教育實習之地點該如何安排? |
依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實習學生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連續實習半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連續實習之限制:
Q4 |
國外教育實習成績該如何認定?(境外學校教育實習專區) |
1.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全國教育實習平臺工作團隊將各師資類科之評定項目翻譯成英文,俾利各計畫運用與國外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溝通,另依據實習辦法第18條規定略以:「需細項指標為優良或通過達六成以上者為及格」,故細項指標仍需於回國後請國內實習指導教師協助轉化及評定,故提供給國外教輔導教師書面評定、評語之資料可為大項方式,再將其分數及意見交由國內實習指導教師轉銜後判斷。
2.教育實習科別是否符合及其教育實習成績認定問題,依「實習辦法」第七條之規定為師培大學之權責,應於申請計畫或執行計畫前由師培大學之師培中心及系所進行協調並召開相關會議,除了師資類科必須一致外,在執行教計畫前需先確認境外實習單位、專業類科是否相符合,並以各校師培中心判斷為準,如出現學分認定之問題,再以專案方式函報教育部。
四個師資類科表現指標與評量準則-中英文版(資料來源:境外學校教育實習專區)
Q5 |
實習學生已完成師資培育法所規定半年教育實習課程,是否還能參加教育部補助國外教育實習計畫? |
Q6 |
獲補助之師資培育之大學,如有輔導他校實習學生,可否參加校內評選? |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修習教育實習者,應依其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所載之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其他開設有相同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提出,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審查通過後,始得修習教育實習。 |
Q7 |
實習學生出國實習兩個月與教師檢定之時程安排? |
Q8 |
有關本部補助國外實習之實習學生生活費與教育實習獎助金是否可重複支領?(已於111年3月函文各師培大學,臺教師(二)字第1110026456號) |
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實施要點,第5條第2項之相關規定如下:(二)補助教育實習獎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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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 |
如境外教育實習期間,對方合作機構或單位有提供部分薪資能否領取?是否就不能同時請領計畫補助款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