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要點資格規定 |
要點 |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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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
本計畫僅補助師資生及實習學生。修畢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具學士以上學位(表示畢業),已不符合師資生資格,無法參與國外教育見習及國際史懷哲計畫,且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已不具師資生身份,需符合實習辦法第三條規定身份者,方可參與教育實習計畫。如已取得教師證者,則不符合上述補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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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
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件數:國外教育見習計畫、國外教育實習計畫及國際史懷哲計畫之補助,每校依師資類科申請,申請件數至多五件。」 |
解釋 |
因計畫是依師資類科申請,申請學校需依校內已有之師資類科提出申請,故參與遴選之師資生所修之教育專業要與核定補助計畫師資類科相符合。例如:中等教育師資類科師資生/實習學生只能參與中等教育之相關計畫。(不可參與跨師資類科之計畫) |
要點 |
(三)學校選送師資生及實習學生應訂定評選基準,被選送者並應符合下列資格:1、參與國外教育見習計畫或國際史懷哲計畫之師資生,應具大二以上在校生資格,並修滿各師資類科之教育專業課程規定學分數達三分之一。 |
解釋 |
為符合核定補助計畫師資類科之師資生,如果通過教師檢定並實習完成,則為合格教師,身份不符,不納入補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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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
2、參與國外教育實習計畫之實習學生,應具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三條規定之資格。 |
解釋 |
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並具學士以上學位,且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申請修習教育實習。但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申請修習教育實習者,應依其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所載之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其他開設有相同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提出,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審查通過後,始得修習教育實習。 |
要點 |
3、師資生及實習學生應具備獲推薦參與國外課程之語言能力,或相當於B1級以上英語考試檢定及格,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參與國外教育見習計畫、赴馬來西亞獨立中學或海外臺灣學校者,得依學校訂定之低一級語言能力基準,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
解釋 |
應具備獲推薦參與國外課程之語言能力,如果計畫是前往日本,則可以日本語能力試驗(JLPT)之日語檢定證照為證明文件。如國內無相關語言檢定者,則統一以英文檢定B1「以上」英語考試檢定及格,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方符合補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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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
4、被選送者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適用108-111年核定補助計畫)但國外教育見習及國際史懷哲計畫被選送者得為僑生或外籍之師資生。(藍色字體,僅適用於112年後核定補助計畫) |
解釋 |
108至111年核定補助計畫,補助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包含僑生及外籍之師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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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
5、前目被選送者不具中華民國國籍及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參與人數不得超過該計畫總人數百分之十。(僅適用於112年後核定補助計畫) |
解釋 |
例:計畫補助11名師資生(10名具中華民國國籍,1名為僑生或外籍之師資生。) |
遴選學生 |
Q1 |
師資生是否能重複參與本計畫? |
要點 |
第四點第八項之補助限制:本要點之補助,每人以二次為限。師資生就國外教育見習計畫及國際史懷哲計畫僅得擇一參與。 |
解釋 |
不分年度或學籍,之前已參加過本計畫如已受教育部補助二次,則不得再申請。以人(非以年)為單位,每個人都只能參與本計畫二次。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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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
研究生在攻讀學位前已取得教師證,惟目前課程要求加註專業,例如:加註雙語教學...等,是否能參與遴選? |
能否 |
修習加註課程資格說明 |
○ | 修習教育學程之師資生。 |
x |
他校修習教育學程之本校畢業學生。 |
○ | 他校修習教育學程之本校畢業學生,但為師資生身份者。 |
x | 合格教師申請辦理加註各領域專長教師資格者,其原就讀之師資培育大學或原畢業大學未有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之規劃。 |
x | 合格教師於本校完整修畢經教育部核定辦理之在職進修加註專長學分班者。 |
Q3 |
已取得中等教師證,又修讀國民小學教育專業課程,是否能參與遴選? |
Q4 |
學分班之學生是否能參與遴選? |
Q5 |
應屆畢業之學生是否能參與遴選? |
要點 |
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被選送者(包括在校師資生及實習學生)於赴國外期間,應保有學校學籍(應屆畢業生除外);國外課程結束後,應返回原學校報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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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
國外計畫結束後,應返回到原(補助)學校報到,配合學校撰擬成果報告、辦理經驗分享活動等。因為本計畫含括師資生及實習學生,如為應屆畢業生則需視教師申請核定補助計畫之出國時間而定。依核定計畫期程之不同,有不同之身份,攸關補助身份,故有些許差異,能否參與計畫說明如下表:
注意: |
Q6 |
師資生參加國外教育見習計畫期間,可否同時參與半年教育實習計畫,並於實習期間請公假? |
要點 |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師資生參與教育見習課程計畫或國際史懷哲計畫,不得與半年教育實習重疊。」 |
解釋 |
如已取得教師證者,則不符合補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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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
辦理師資生及實習學生之評選基準,得否較計畫補助要點第3點第3款之各款規定嚴格? |
解釋 |
本補助要點第3點第3款之各款規定,係為教育部要求被選送者之基本門檻;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視國外學校教學需求、語言環境、被選送者成績等;規劃適切之評選基準,以利評審委員審查瞭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