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教育實習機構認定

 

境外學校教育實習機構之法規依據

依據「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六條規定「教育實習機構,經各該主管機關選定後,應公告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從公告名單選擇教育實習機構。教育實習機構,應每二年重新辦理選擇及公告。」(目前公告於平台之合法機構效期至112年7月,如欲申請教育實習計畫者,請先完成機構認定)

1、列於「境外學校教育實習專區」清單內之機構,如欲前往進行教育實習,請依下列步驟(完成第一階段、再完成第二階段)取得教育部核定函文,方可進行教育實習。

2、列於「境外學校教育實習專區」清單內之機構(且預計實習期間非在公告有效期內),請依下列步驟(完成第一階段、再完成第二階段)取得教育部核定函文,方可進行教育實習。

3、列於「境外學校教育實習專區」清單內之機構(且預計實習期間仍在公告有效期內),如欲前往進行教育實習,則僅需要進行第二階段「境外學校教育實習輔導計畫」之申請並取得教育部核定函文。

 

境外學校教育實習機構之申請審查流程(函報教育部

實習機構認定

已核定通過境外教育實習機構名單及有效期程

註:

1、海外臺灣學校臺商學校之機構合法性認定,請海外臺灣學校/臺商學校負責承辦人員協助填寫境外教育實習專區學校相關基本資料。

2、填寫完成後請各校承辦人員或請本專案辦公室人員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承辦人員聯絡,完成審查作業。
      海外「臺灣」學校:湯小姐 02-7736-6705
      海外「臺商」學校:蔡小姐 02-7736-6308

3、臺灣申請計畫學校仍需在申請計畫前完成第二階段「境外學校教育實習輔導計畫」報部審查,並取得核定函文。

 

境外學校教育實習機構公文範本(請依各校情況自行修正)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主旨:有關本校學生擬於○○○月至○○○月前往○○(國家)○○○(教育機構名稱)進行教育實習,為確保教育實習機構品質及保障實習學生權益,此機構是否適合前往進行境外教育實習一案,請鑒核。

說明:

  1. 依「師資培育之存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下稱實習辦法)之第6條及○○○日臺教師()字第○○○○○號函辦理。

 

(以下說明2跟3,二擇一即可)

  1. 因旨揭合作教育機構列於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之境外學校教育實習專區所公告「合格教育實習機構名單」內,故依實習辦法之規定進行機構合法性認定,以保障學生實習權利。

  2. 因旨揭合作教育機構列於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之境外學校教育實習專區所公告之「合格教育實習機構名單」內,惟其適用期間僅至1127(機構於境外學校教育實習平台公告之效期)為止,故依實習辦法之規定進行機構合法性認定,以保障學生實習權利。

  3. 檢陳「境外學校基本資料一覽表」,請鈞部鑒核,俾利境外學校教育實習之規劃及安排。​​​​

主旨:有關本校學生○○○人擬於○○○月至○○○月前往○○(國家)○○○(教育機構名稱)進行教育實習一案,請鑒核。

說明:

  1. 依據○○○日臺教師()字第○○○○○號函辦理。

  2. 因旨揭教育實習合作機構已通過鈞部審查,檢陳「境外學校教育實習輔導計畫」,以確保學生實習權利及境外教育實習品質。

注意:

  1. 可用本計畫之國外教育實習申請書(點擊下載)直接報部進行境外學校教育實習輔導計畫審查。
    (計畫書申請內容已包含以上附件內容,如果計畫書內容撰寫所需時間較長,則建議用此附表二先行填寫完送審,才不至於延誤審查時間,來不及取得輔導計畫核定函文)
  2. 申請教育實習計畫可同時進行下列事項(避免收到核定函後,才開始跑用印流程)
    1. 教育實習輔導計畫報部審查
      (更改計畫書封面、學校基本資料不需經費申請情形、及相關單位核章欄位)
    2. 校內計畫申請表件用印
      (原計畫申請書基本資料用印,不裝訂)
  3. 教育部核定函文到後,再檢附於計畫申請書內,一式5份寄至國立屏東大學 國際事務處 有教無界專案辦公室